立法院 今三讀通過「 能源 管理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內容聚焦第十條之四的用電大戶條款,最後照委員會審查版本通過;針對用電大戶需設置發電、儲能設備,三讀通過內容僅限「新設」及「增設」的用電大戶,且企業可以二擇一,既有用電大戶不會受到影響。 三讀條文並規定,若業者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,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鍰。 能源管理法此次 修法 核心旨在要求用電大戶需設置發電、儲能設備,提升用電大戶的能源自給能力、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的要求,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為「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,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,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」。...